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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适用对象

来源:淮安律师李德权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4-09-02 1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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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伤害中的精神赔偿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赔偿权利主体,应当包括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赔偿请求权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

  其中直接受害人不仅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幼儿及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主体。作为未成年人或幼儿的人身伤害,他们对精神痛苦感受低微或者全然不知,但等他们长大成人,知晓事理时,即大感痛苦,所以,应认为现在可得对于未来所蒙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而精神病人除有妨碍其感觉痛苦之特别情形与事实外,对侵害健康权一般也有感觉精神痛苦的能力,也应获得赔偿权;即使是因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失常、全然失去感知能力者,虽不感到被伤害的痛苦,却失去了以后享乐人生的精神上的利益,这也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也应认为现在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间接受害人而言,一些重大的非法侵害行为,比如毁容、生理功能损害、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等,不仅给直接受害人带来了较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也必然会给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压力,给其近亲属带来精神损害,因此这些间接受害人也应能给予精神损害的赔偿。同时,间接受害人还包括人身伤害中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包括受害人死亡时的胎儿及幼儿或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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