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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见义勇为救人受伤 致害方雇主要担责

来源:淮安律师李德权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4-09-02 1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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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的工人在雇佣过程中为了救助他人而受伤,到底谁担责?2012年12月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沈某、栾某、李某、姜某四雇主连带赔偿见义勇为者于某各项损失共计124670.88元,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某、栾某、李某、姜某四人经营一运输业务,并雇佣两个司机,一个是驾驶司机张某,另一个是封车司机万某。2012年3月4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到虎林一米业公司装稻糠。装完车后准备封车,司机张某上车往前提车,但由于场地有稻壳没有起动好车致车辆向后滑动,车上的稻糠就碰到输送机,再起步时刮倒输送机,造成输送机移位支架断裂落架,同时在车上准备封车的司机万某被刮落的输送机砸到左小腿。在地上的装卸工于某看到输送机要砸到万某,就去拽输送机,也被输送机砸到右大腿上。事故造成万某、于某二人受伤。经虎林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司机张某操作失误把输送机刮倒造成的。经虎林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股骨骨折。原告共计住院108天,自行交纳医疗费25600元。被告另行为原告交纳医疗费17000元。虎林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原告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时间为146天,二次手术费为80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00年5月18日至今居住在虎林镇铁南社区桦南西二巷3号。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栾某、李某、姜某四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7095.96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四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于某受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面的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尚欠医疗费25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6278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被告不持异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月工资5000元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四被告持有异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按照鉴定结论确认的医疗时间146天、日工资标准105.6元赔偿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按照每日104.16元标准赔偿108天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每日15元标准赔偿108天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伤情后果、收入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41670.88元,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17000元,四被告尚应赔偿124670.88元,此款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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