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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的时效性

来源:淮安律师李德权  作者:淮安律师  时间:2014-09-02 1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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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债权债务的纠纷案中,诉讼时效很重要。如果不了解诉讼时效,就很容易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二、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三、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这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

  四、为什么诉讼时效问题容易被忽视?

  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相反,我国民间历来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一个人的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且还会延续到子子孙孙。

  由于传统习惯与制定法律之间这种巨大的差异,使许多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因此便经常出现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莫名其妙地败诉的事例。

  五、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六、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合同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也称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着计算。

  八、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注时开始重新计算二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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